狗狗出车祸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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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以前也养过一只狗,是柯基犬,很萌的。 但是已经好多年没见了,想想真是有点遗憾! 说正题: 这个事件涉及到几个问题:

1.狗是不是你的财产;

2.谁对谁负有赔偿责任;

3.怎样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第一、关于“我的狗”的问题 需要认定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财物”,对于“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的不同赔偿规则,是以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分为不同诉讼案由下的分论问题的。要解决“我的狗”的问题关键是确认狗的“物”的性质。对此,一般认为,动物虽然具有情感属性,但本质上属“物”的范围。 本案中,交通事故导致“我的狗”死亡,作为饲养方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关于责任主体的问题 对宠物负有一定管理义务的主体包括:宠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包括饲养人和管理人)、宠物收养人。在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可以认定被告冯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冯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对于原告的损失全部由冯某某负责赔偿。至于其他两被告,因不存在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 本案的赔偿项目应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和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首先,对于死亡赔偿金,由于受害人雷某死亡时未满6个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9条的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 但同时,该解释又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即使其在事故发生已年满六个月而未满七周岁,也不宜以六十周岁计。否则,在生命权遭受侵害时不给予受害的儿童最大可能的补偿,有违公平。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应为58360元(29180元/年×20年=583600元)。

其次,对于丧葬费,应当参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后,对于精神抚慰金,考虑到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极度悲痛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张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是具体金额酌情确定为20000元。 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但鉴于该项费用确有必要发生,结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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