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店让开业吗?
根据《犬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申办犬类饲养场、犬类交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区)农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公安部门认可后,方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申报审批,申办者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及犬类交易。
开办宠物商店需具备的条件:
1、有与宠物饲养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2、有固定的场(店)所和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活动场地;
3、有适合所饲养宠物生活的必要设施以及疾病防控措施;
4、有清洁卫生的环境;
5、有符合规定的防逃逸安全设施;
6、符合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